为了规范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1991年6月4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4)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5)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取得双软认证(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认证)的证明;
2)官方发布的登记公告可作为软件开发者、软件企业查询软件信息的依据,为打击软件盗版、识别和推广使用正版软件提供帮助; 3)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用于科技项目成果转换证明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