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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06

  QYBG2017008
  
  清科〔2017〕45号                            签发人:林光美


  
  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广清产业园科创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技局制定了《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5日
  
  附件:
  
  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其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清远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涉及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 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技术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企业类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济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组建,鼓励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共建工程中心。对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组建。
  
  第五条 公益类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2.开展工程技术研究、项目试验,不断为企业推出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注重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培养、聚集一批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公益类:
  
  1.针对我市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清远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2.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达5人以上,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30%。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4.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方案可行。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管理模式高效。
  
  5.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软件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度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15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公益类:
  
  1.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或本领域内领先,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组建工程中心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清远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方案》及相关附件材料,市直主管单位、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进行现场核查。
  
  (二)通过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的《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方案》,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依据。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意见确定拟同意组建市工程中心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天。
  
  (四)市科学技术局发文发布同意组建工程中心名单。
  
  第九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通过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附《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方案》。
  
  (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研究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三)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等。
  
  (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五)研究开发活动证明材料:科技项目立项证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六)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学历、职称证明材料。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更名、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应落实建设经费,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市财政以科技创新券予以补助,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市科学技术局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评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四章 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按《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方案》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第二十条 如发现工程中心建设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专家论证后,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工程中心组建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验收意见发文认定工程中心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清府办〔2010〕79号)同时废止。

 

                                                                                                            2017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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