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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11

    
  
  中山科发〔2017〕280号
  
  中山科规字〔2017〕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0日
  
  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提高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贷款贴息、创新创业大赛补助、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基金投资科技项目补助、应用型科技研发与产业化融资补助等事项的专项资金。
  
  (一)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组建科技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投资我市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
  
  (二)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与科技支行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向科技型企业放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贷款业务品种,拓宽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与商业银行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放贷,支持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科技贷款贴息:对已纳入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支持、且已还清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五)科技保险补助:通过引导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六)创新创业大赛补助:旨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水平。
  
  (七)创新基金投资科技项目补助:对投资我市的科技项目给予补助,鼓励科技投资机构对我市科技型企业中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项目进行投资,激活我市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助推科技型企业发展。
  
  (八)应用型科技研发与产业化融资补助:对我市应用型科技研发与产业化立项项目的科技贷款给予融资补助,鼓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对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九)市重点扶持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制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采用引导投资方式, 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采用风险补偿方式,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补助、创新基金投资科技项目补助、应用型科技研发与产业化融资补助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资助标准:根据科技创新创业基金的申请或者市科技局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 引导基金单笔出资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二)科技贷款贴息标准: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贷款贴息资助标准可适度提高。
  
  (三)科技保险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申请,最高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科技型企业同一年度科技保险补助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四)创新创业大赛补助标准:
  
  1、对我市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2、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给予补助。
  
  (1)获中山市分赛区优胜奖的,最高补助5万元;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山市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30、20、10万元。
  
  (2)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项目,最高补助3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优胜奖的,最高补助10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60、50、40万元。
  
  (3)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优秀企业/团队”的,最高补助30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200、100、80万元。
  
  同一年度的项目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助。对已参加往届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参赛成绩未取得突破的,不予以补助。
  
  (五)创新基金投资科技项目补助标准:在科技投资机构完成对我市科技项目投资满一年(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后,根据企业申请,按照科技投资机构实际货币投资金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为100万元。
  
  (六)应用型科技研发与产业化融资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申请,对科技研发与产业化立项项目的科技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担保等融资费用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为500万元。
  
  (七)资助标准可根据专项资金额度或者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在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十条  拨付方式:
  
  (一)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合作协议,根据当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规模,一次性或者分年度出资。
  
  (二)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补助,创新基金投资科技项目补助、应用型科技研发与产业化融资补助拨付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市重点扶持的科技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标准和拨付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结合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列入年度候选项目库;项目申报单位未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或者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不列入候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可按专项资金项目的方式进行申报,也可由市科技局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实行核定或者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核定或者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进入候选项目库的项目采取核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或者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中遴选。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直接审核或者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主体可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查询项目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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