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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17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关于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7〕56 号)以及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经信〔2016〕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18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第一类: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文要求开展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完工,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二)第二类:技术改造项目在2014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完工,且已按要求在项目完工一年内开展技术改造完工评价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粤经信技改〔2014〕355号,以下简称《目录》),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并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即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高于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
  
  三、奖励标准
  
  (一)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镇街(园区)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入库期的入库税收额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入库期的入库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入库期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入库期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入库期税收-基数)镇街(园区)级分成部分×40%。
  
  注:各税种的分成比例:一、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前,一般增值税的省、市、镇级分成比例分别是0、12.5%、12.5%;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的省、市、镇级分成比例分别是50%、25%、25%。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起,一般增值税和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的省、市、镇级分成比例分别是25%、12.5%、12.5%。核算企业新增增值税额时,应包含免抵调库数、免抵退税额以及政策性退税额等。二、营业税:一般营业税(金融保险业除外)的省、市、镇级分成比例分别是50%、25%、25%。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含内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省、市、镇级分成比例分别是20%、10%、1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四、申报材料
  
  (一)第一类企业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1);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4.项目完工评价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材料中只需附完工评价的结论报告。完工评价要求提供的以下材料单独装册上交: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2);
  
  (2)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完工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3);
  
  (3)项目技术改造成果和效益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取得的生产许可、经营资格、专利授权、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样机样品、中试线等产业化的图片及数据,或产品测试报告、监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实原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4);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8.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5)。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另外,主营业务收入 1000—2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在向属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时,须同时向属地统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2.《财务状况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12)。
  
  3.《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13)。
  
  (二)第二类企业: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1);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4.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6.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5);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第一类企业
  
  1.各镇街(园区)经信部门收集本辖区申报意向企业名单及关相关信息,填写资金申报意向汇总表(附件15)上报市经信局,上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22日。
  
  2.市经信局汇总申报意向企业名单,函请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查询企业新增税收数据,于5月6日前反馈相关镇街(园区)。
  
  3.申报企业根据市级税务部门反馈的税收信息,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其中市留存2份、镇街留存1份、第三方机构留存1份,附电子版)报所在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并同步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网址:http://210.76.70.91/Portal/)提交完工评价和事后奖补申请。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
  
  4.各镇街(园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其中,经信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且已备案,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6)。
  
  4.预审通过后,镇街(园区)经信、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名单见附件14)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形成《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第三方完工评价与资金预核算报告》(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7),并出具审查承诺(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8)。
  
  5.镇街(园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现场核查项目情况,记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现场核查情况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9)。
  
  6.镇街(园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市国税和地税局核实的企业税收入库数额以及税收新增情况,核算事后奖补金额(财政部门核实各级税收留成情况),拟订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汇总以下材料联合行文(一式两份)上报市级经信、财政部门:
  
  (1)关于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的情况报告;
  
  (2)《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0);
  
  (3)《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审核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11);
  
  (4)项目预审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
  
  (5)项目申报材料、《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第三方完工评价与资金预核算报告》以及《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现场核查情况表》;
  
  (6)其他有关材料。
  
  上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二)第二类企业:
  
  1.申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其中市留存2份、镇街留存1份、第三方机构留存1份,附电子版)报所在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并同步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网址:http://210.76.70.91/Portal/)提交事后奖补申请。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
  
  2.各镇街(园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其中,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6)。
  
  3.镇街(园区)经信、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往年项目完工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更新填写《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第三方完工评价与资金预核算报告》(附件7,原件,盖章,其中“完工评价专家组意见”栏不须专家签字)。
  
  4.镇街(园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现场核查项目情况,记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现场核查情况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9)。
  
  5. 镇街(园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市国税和地税局核实的企业税收入库数额以及税收新增情况,核算事后奖补金额(财政部门核实各级税收留成情况),拟订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参照第一类企业的要求,汇总材料联合行文(一式两份)上报市级经信、财政部门。如镇街(园区)有第一类企业,上述程序(连同材料)可与第一类企业合并执行。
  
  上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联系人:游琼顺,联系电话:23308802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通知(含附件)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通知(含附件)
  
  本通知及附件均可在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查阅及下载:
  
  http://www.imdg.gov.cn/dgetb/jxgg/201804/178fd8a108ea44529b395c5725b17ff8.shtml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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