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清府〔2018〕5号)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实施细则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便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向清远市科技局反馈,并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共30个自然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EMS快递来函请寄: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2号清远大厦5楼科技局503 (邮编511518) 二、电子邮件:qykj201806@163.com 三、电话传真:0763-3370069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22日 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清府〔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 (一)奖励类别 1.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落户奖励。 2.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奖励。 (二)申报条件 1. 针对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落户本市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 (2)工商和税务征管关系必须已经变更到本市,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还须在市统计局办理入统手续;属于跨省市迁入的,须已办理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 2.针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奖励,申报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或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2)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须是2017年4月28日起新落户本市,须经市经信局备案登记。须持有与所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签订唯一的《项目授权委托书》。 (3)申报须在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申报奖励成功后提出。 (4)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须注册在对应的孵化器内。 (三)奖励标准 1.对引进落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引进落地的广东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高管团队。 2.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力量(指符合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①《清远市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落户奖励申请表》(附件1-1);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文件复印件;③工商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④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⑥纳税证明复印件;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文件复印件;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初审。企业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科技、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局审定。 (3)审定。市经信局组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形成会议纪要,拟定奖励项目清单。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的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2. 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奖励: (1)备案。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在申报奖励前,到项目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高新区、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奖励对象的规定对社会力量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备案登记。同一个项目只登记一个社会力量。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①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备案登记表(附件1-2);②与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签订的《项目授权委托书》(附件1-3);③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④社会力量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向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①《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的社会力量奖励申请书》(附件1-4);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③《项目授权委托书》(附件1-3);④企业或社会组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⑤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汇总表(附件1-5);⑥引进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文件复印件;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⑧纳税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科技、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社会力量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局审定。 (4)审定。市经信局组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形成会议纪要,拟定奖励项目清单。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5)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力量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的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联系人及电话:市经信局 招商办 3363707 第二条 奖励引进创新人才 (一)奖励类别 1.引进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资助。 2.新引进或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资助。 3.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须具有相应学历、学位)、高级职称和高级技能人才生活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引进的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2017年4月28日后引进。 (2)仅对以下两类项目资助,一是人才携带项目(技术)与我市现有企业合作,二是人才凭借项目(技术)在我市自行注册创办企业。 (3)项目在我市落地并接受资助后,该项目全套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不得在清远市外进行转化使用。如有违反,清远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保留追溯的权利。 此外,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项目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自2017年4月28日起引进本市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产权清晰且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本人具有技术和专利所有权和使用权)、技术先进、有产业化开发潜力、前景广阔的项目; (2)受资助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本人为本项目主要发起人和相关核心技术主要研发人,在合作企业或自己新创办的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在30%以上。 (3)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或团队仅参与我市企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的,只支持其申报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及我市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奖励标准见第三条。 2.申报新引进或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类别的,需符合2017年4月28日后新引进或获得这一时间要求。另外,其中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每年在本市所在单位工作满90天。 3.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和高级技能人才,申报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7年4月28日后进入本市企业(含经营性社会组织,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连续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2)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是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正、副高职称的需具有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人社部门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报市人社局认定;高级技能人才是指高级技师,须具有省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申报人从申报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工作过。以录(聘)用审批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三)奖励标准 1.引进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资助标准: (1)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500万元资助,其中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项目落地后直接获500万元资助。 (2)按一事一议确定的金额一次性直接划拨至相关企业账户,由项目发起人统筹使用,其中资助资金的20%用作专家津贴,80%用于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及产业化实施等。 2.新引进或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资助标准: (1)新引进或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的,按中央财政给予入选专家经费补助(视同国家奖金)1:1的标准予以资助。新引进或获得“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的,按省资助额度1:1的标准予以资助。 (2)对1:1予以配套支持的人才一次性核拨配套资金,并依照中央和省规定的资金用途的分配比例使用。 3.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和高技能人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 正高职称人才每人6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能人才每人20万元。上述补贴分5年平均发放。同时,符合享受我市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一并申报并享受相应月津贴和安家补助。 (四)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 1.申报引进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资助的: (1)申报。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常年受理本辖区内的企业申报(市属企业申报由市人社局受理),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①《清远市引进高端人才一事一议资助申报书》(附件2-1);②申报人依据符合“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项目落地等具体情况撰写的报告书;③企业引进专家与其合作投资的,提供投资股份协议书、研发(生产)场地的购买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专家在我市注册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研发(生产)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项目实施的商业计划书(项目计划书)和投资资金银行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⑤聘用相关人员情况(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人员个税缴纳证明)。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组织、科技、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审定。 (3)审定。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后形成会议纪要,连同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其中国家“千人计划”申报项目可采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会签方式进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资助对象初步名单和资助标准后,由市人社局拟定资助名单及资助标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有关部门或县(市、区)、高新区财政局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2.申报新引进或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资助的: (1)申报。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常年受理本辖区企业申报(市属企业申报由市人社局受理),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①《清远市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申报表》(附件2-2);②申报人获得国家或省“人才计划”批复文件;ƒ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每年在本市工作不少于90天的劳动合同(附原件核查);④个人在岗工作日志;⑤个人在企业工作绩效报告。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组织、科技、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审定。 (3)审定。市人社局组织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会议纪要,将符合条件的资助名单,连同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人才办审定。市人才办拟定资助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有关部门或县(市、区)、高新区财政局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3.申报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和高技能人才发放生活补贴的: (1)申报。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在每年9-10月受理本辖区内单位和企业申报(市直国有企业申报由市人社局受理),首次申报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①《清远市引进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资助申报表》(附件2-3);②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附原件核查);③申报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附原件核查);④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 申报第二至第五年生活补贴的,只须提交缴纳当年个人所得税清单以及年度考核鉴定材料。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审定。 (3)审定。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名单报市人才办审定。市人才办拟定补助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有关部门或县(市、区)、高新区财政局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联系人及电话: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 3366161 第三条 奖励引进创新团队 (一)奖励类别 1. 入选的清远市创新创业科研团队资助。 2. 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资助。 (二)申报条件 1. 自2018年开始,入选的清远市创新创业科研团队。 2.自2018年开始,上年度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奖励标准 1.对入选的清远市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分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三个档次资助,每年资助3-5个。 2.对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市政府分别按省资助额度1:1予以配套支持。资助资金依照省规定的资金使用分配比例支出。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对入选清远市创新创业科研团队资助: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及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团队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用人单位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组织、财政等部门对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组织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复审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办审批确定。市人才办拟定资助团队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科技局通知团队及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才办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资助资金收入的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2. 对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资助: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团队向用人单位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①书面申请(附件3);②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团队证明文件;③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组织、财政等部门对团队申报材料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形成会议纪要,拟定资助名单报人才办审定。市人才办拟定资助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科技局通知团队及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才办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资助资金收入的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 计划与管理科 3362316 第四条 奖励引进新技术 (一)奖励类别 企业引进新技术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2.自2017年4月28日起,企业引进的新技术(已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或购买专利等技术成果已经产业化。 (三)奖励标准 1.奖励资金按企业后一年度净利润增长额的5%(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的,按0值起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成果运用团队。 2. 此奖励与清远市科技创新券不重复叠加。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⑴书面申请(附件4-1);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⑶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⑷购买专利等技术成果的合同书以及专利著录变更证明资料;⑸企业年度净利润增长额证明材料;⑹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地税、国税等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填写《清远市奖励企业引进新技术的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4-2),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复核,形成会议纪要,拟定奖励项清单。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的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 计划与管理科 3362316 第五条 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 (一)奖励类别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高管团队。 2.对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高管团队。 3.奖励主体同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4.本细则与我市现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⑴清远市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资金申请表(附件5);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相关证书或下达文件;⑷企业高管团队名单及其简介和主要业绩;⑸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组织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形成会议纪要,拟定奖励项目清单。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的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 产学研结合科 3362943 第六条 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一)奖励类别 引进落地或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自2017年4月28日起我市引进落地或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3.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认定的具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特征的独立法人组织。 (三)奖励标准。 1.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新型研发机构的核心管理团队。 2.此奖励与清远市科技创新券不重复叠加。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⑴清远市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金申请表(附件6);⑵省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认定通知;⑶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资料复印件(不含附件);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⑸新型研发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⑹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其简介和主要业绩;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组织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形成会议纪要,拟定奖励项目清单。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的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 产学研结合科 3362943 第七条 奖励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一)奖励类别 引进落地或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企事业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自2017年4月28日起引进落地或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3.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 (三)奖励标准 1.给予每家引进落地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2.给予每家引进落地或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补助50万元,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3.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只补助1次,不重复补助。此奖励与清远市科技创新券不重复叠加。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⑴清远市奖励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资金申请表(附件7);⑵国家、省创新平台相关认定通知;⑶创新平台申报的资料复印件(不含附件);⑷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⑸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⑹创新平台上一年度工作总结;⑺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形成会议纪要,拟定奖励项目清单。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的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 产学研结合科 3362943 第八条 奖励发明专利 (一)奖励类别 1.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 2.通过PCT途径新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资助。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7年4月28日后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2)该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3)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未曾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5)该单位或个人近三年无知识产权及科技项目不良记录。 2.申报PCT专利资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7年4月28日后通过PCT途径新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经审查具备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的PCT专利申请; (2)该PCT专利申请的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3)专利权属清晰无纠纷;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未曾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5)该单位或个人近三年无知识产权及科技项目不良记录。 (三)奖励标准 每件资助1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第一发明人。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市财政资助,需相应扣除已资助额度。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⑴清远市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报资助申请表、汇总表(附件8-2、8-3、8-4);⑵专利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未拿到证书的可提供授权通知书)、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⑶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报单位(个人)银行账号、身份证(个人)复印件;⑷资助资金使用承诺函(附件8-1);⑸有两个或以上专利权人(申请人)的,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作为本项目申报人的,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申请人)共同签署的申报授权书。 2.初审。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形成会议纪要,拟定资助项目清单。拟定资助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拨付资金。资助资金收入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 专利科 3363440 第九条 奖励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 (一)奖励类别 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自2017年4月28日起,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 (三)奖励标准 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的课题组。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⑴书面申请(附件9);⑵项目承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⑶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下发的立项文件;⑷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组织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形成会议纪要,拟定奖励项目清单。拟定奖励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的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 计划与管理科 3362316 第十条 鼓励银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鼓励类别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予以贴息支持。 2.对银行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二)申报条件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予以贴息支持。申报企业须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本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且于2020年1月17日前结清贷款。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地新成立1年以上或迁入前有4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信誉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及主要控制人无违规违法记录,主要控制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3)具有核心竞争力,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4)资金贷款仅限用于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否则,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协议有权提前收回该企业的贷款。 (三)支持标准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标准 (1)首笔贷款贴息。对政策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首笔贷款,在贷款到期结清后,市财政局按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利息补贴。 (2)第二笔贷款贴息。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第二笔贷款,在贷款到期结清后,市财政局按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 (3)全市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4)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贷款项目不能同时向经信、科技等部门申报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2.对银行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予以风险补偿标准 (1)签订协议。市金融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合作的原则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选择合作银行,并共同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 (2)开设专户。市金融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账户名称:清远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作为代偿支出专用账户,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15%安排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除经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或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终止外,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合作银行应根据专户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不高于6.7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3)责任承担。合作银行根据协议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5%,合作银行承担2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是用于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的贷款坏账,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损失。贷款利息及罚息等其他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4)风险监控。当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应立即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可继续办理存量贷款续贷业务;当贷款不良率下降至10%以下时,需恢复办理新增贷款业务的,须经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同意。 (5)合作银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项目原则上为信用贷款,单笔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含),单个企业贷款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含)。 (6)贷款期限到2020年1月17日,到期后不再进行风险补偿和贴息。 (7)贷款利率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20%执行,银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与贷款相挂钩的附加费用。 (四)申请资料及程序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资料及程序: (1)申请。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请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①清远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0-2);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银行贷款卡记录(原件、复印件);④借款合同;⑤信用担保合同;⑥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局审核。 (3)审定。市金融局组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查,根据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的额度,形成会议纪要,拟定支持贴息项目名单。拟定支持贴息项目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收入的应缴税款由企业或个人依法缴纳。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申请资料及程序: (1)企业申请。贷款业务常年开展,逐笔审核。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①《清远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0-1);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及股东身份证件;④公司章程复印件;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⑥企业及股东征信报告;⑦近三年财务报表。以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经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确认是否属于扶持对象后,由贷款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审贷调查。①由合作银行对申报企业进行独立信贷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②合作银行提请市金融局,组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听取合作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调查情况汇报。由与会单位发表是否同意对贷款项目进行增信备案的审核意见,由市金融局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贷款备案材料。③对不同意进行增信备案的企业,由合作银行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原因。④合作银行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项目推荐函》和贷款备案材料,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分别在《清远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风险补偿金划拨。市金融局根据会议纪要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申请风险补偿金划拨。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每笔贷款发放金额的15%办理风险补偿金的划拨手续。 (4)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在收到市财政局划拨的风险补偿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签署,并发放贷款,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送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备案。 3.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及程序: 企业贷款本息逾期45天的,即可启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程序: (1)合作银行向市金融局提交代偿申请及以下有关贷款代偿材料:①《清远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代偿申请审批表》(附件10-3);②贷款合同(有担保的项目,提供银行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及放款凭证;③贷款进入不良分类及代偿金额的证明材料;④贷款代偿分析报告。 (2)市金融局初审后组织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代偿材料进行审核,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分别在《清远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代偿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市金融局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会议纪要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申请风险代偿。 (3)市政府的批复后,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风险补偿金到合作银行进行代偿。风险补偿金代偿后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出具完成代偿证明,解除代偿责任。 (4)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照7.5:2.5的比例分别偿还贷款本金,最高代偿限额以风险补偿金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户资金余额为限,最高代偿限额为1500万元。 (5)对发生损失进行代偿的贷款,其还贷责任和义务主体仍为原贷款企业,合作银行继续保留对其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并由合作银行牵头积极追索。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受偿资金赔付按照合作双方代偿分担比例偿还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 4.贷款核销申请材料及程序: 贷款核销材料由市金融局受理,组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会议纪要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申请贷款核销。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予以核销。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⑴《清远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核销申请审批表》(附件10-4); ⑵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⑶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⑷其他按要求需报送的补充资料。 联系人及电话:市金融局 (金融服务中心) 3867843 第十一条 本细则奖励(资助)资金统一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本细则奖励(资助)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本细则奖励(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同时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7日。 附件: 第一条附表.doc 第二条附表.doc 第三条附表.doc 第四条附表.doc 第五条附表.doc 第六条附表.doc 第七条附表.doc 第八条附表.doc 第九条附表.doc 第十条附表.rar 本通知及附件均可在清远市科学技术局网站查阅及下载: http://www.gdqy.gov.cn/kjj/tzgg/201806/6889c4bb1e3743f58f9240edb1ffffbd.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