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知识产权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精神,鼓励高价值专利培育,我市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将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进行调整。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PCT国际专利申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中“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通过控制项目数量或按比例调整资助(奖励)金额的方式平衡预算规模”的规定,具体资助时将根据项目预算总额按规定对资助数量或资助金额进行调整。 鉴于调整后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尚未出台,为鼓励高质量专利申请,现先行发布项目预受理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 (一)受理范围: 1、授权公告日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境外发明专利,以及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发文日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完成日在上述期间且报告显示具备新颖性、实用性的PCT申请。 (二)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本市户籍的居民; (3)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 (4)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三)资助额度: 本批项目为预受理,具体资助额度以接下来市政府出台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为准,将较大幅度降低资助额度。 国内外发明专利已经授权且符合上述资助范围(授权日期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但未能在本次受理期限内拿到专利证书的,如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授权证明或者检索界面,并出具本人或企业有效签章的说明,可以在本批次受理。 符合本次项目受理范围的资助申请须在本批办理,今后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及审核时间 (一)境外发明专利、PCT申请专利、符合受理范围但系统显示不存在的专利:先申请建档和查验材料,再登陆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219.130.55.161/ujet/)(详见申报指南)。时间如下: 建档和查验材料:2018年9月17日至9月28日 系统填报: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22日17:00 注意:两个时间段之间有间隔。 (二)专利权(申请)人为两人或以上的专利:先填写《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委托书》和查验材料,再登陆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详见申报指南)。时间如下: 查验材料:2018年9月17日至10月19日 系统填报:2018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17:00 (三)其他专利:直接登陆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详见申报指南)。时间如下: 系统填报时间:2018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17:00 (四)系统审核时间 2018年9月17日至10月29日17:00 注意:在申报界面中,市属单位的“所属镇街”请务必选择“市属”,如选择“市卫生局”、“东莞理工学院”等部门,镇街和我局均无法审核。 如审核时间即将届满,但尚未审核或退回修改后再提交的,请务必致电所属镇街,提醒工作人员审核。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资助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路桥年票费的企业,保留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待其缴清年费欠费后再行资助。 (二)符合本次项目受理范围的资助申请须在本批办理,今后将不再受理。建档、查验材料、系统填报等时间截止后将不再接受相关的业务请求,请各申请人把握时间进度,尽早办理相关业务。系统填报时间截止后,对退回修改的资助申请,仅接受1次重新提交,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项目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应随时关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审核信息,如退回修改,请务必及时完成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并确认提交。如申请人未及时在系统填报期限内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次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 企业符合《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不予资助规定的不给予资助。 (五)如发现专利申请涉嫌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市财政资助的,将取消相关专利资助,追回已骗取的专利资助资金,并停止申请人3年市政府科技项目申请资格。 (六)本次专利申请资助审核由镇街(园区)审核,请各镇街(园区)审核人员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特此通知 附件1: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2: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本通知及附件均可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查阅及下载: http://www.dgstb.gov.cn/dgstb/zwgktzgg/201808/57b2445123224b88b4583b3965c0f16f.shtml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