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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1-11

  
  
  清府办函〔2019〕7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在七届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13〕58号)、关于印发《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清府〔2017〕86号)、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清经信〔2018〕234号)和清远市财政局《关于配合落实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清财预〔2018〕4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一)扩产增效。扶持企业优化投资结构、深化产业链延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创新品牌。
  
  (二)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扶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和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三)设备更新。扶持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提升装备水平、鼓励首台(套)装备的使用。支持设备更新换代,淘汰老旧设备。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开发、
  
  研发设计、成果转化、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
  
  第五条 2018-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竞争性专项和普惠性事后奖补)技改资金。通过一次性奖补和普惠性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完工的技改项目。
  
  市级技改资金优先保障省普惠性事后奖补项目,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地市级分成部分按比例实行奖补。其余市级预算剩余资金将以竞争性方式对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机器换人、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规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为规上企业的技改项目,待项目完工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且单个技改项目一次性资助不超过(含)100万元,分配标准按照当年通过的财政预算资金进行安排。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原则按照省出台的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规下通过技改转规上的工业企业。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完备的技改项目立项或备案手续,上报统计部门并被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调整要求,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示范作用,项目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已完工的项目。
  
  (四)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达60%以上。
  
  (五)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七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
  
  (二)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县(市、区)经信(促)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三)县(市、区)经信(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上报请示文件,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经信(促)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材料及县(市、区)经信(促)部门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五)项目经专家评审,以打分形式评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并排序,再经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局班子办公会议审议等程序,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择优拟定资金安排计划,该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下达。
  
  (六)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技改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技改资金计划,并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各地经信部门牵头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九条 技改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必须与备案证项目名称以及报统计数据项目名称一致。
  
  第十条 除项目按照省统一要求落实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外,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级专项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获得资金的处理方式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及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获得技改资金扶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或完工评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材料。
  
  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原则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8〕3 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技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负责开展技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组织技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各地经信(促)部门做好技改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促)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分配资金的拨付进度、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技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如国家、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有调整,我市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文件施行有效期内确定的事后奖补普惠性项目,按照省有关政策兑现至2023年12月31日,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政策兑现。
  
  本通知原文链接:
  
  http://www.qyjx.gov.cn/qyjxj/tzgg/201901/da595b18212b46589328b6af9cdbd9a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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